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模板汇总10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这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我发现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讲到启发式教育、学生要保持主动性,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从另一方面来理解,这也是对应试教育的抨击。
新的义务教育法还明确规定了我们教师的各种权利,但是,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经过这次的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也有的老师说: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同时我还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经过这次的学习,我懂得了: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学习,关于个性化理论有了一些初步的理解,下面我主要分享一下关于个性化的定义,种类,实施,测评等等自己的心得体会。
什么是个性化教育?
有人说个性化教育就是“因材施教”,有人说个性化教育就是“个性的教育”,有人说个性化教育就是“一对一的教育”。随着“个性化教育”这一概念被广泛引用,个性化教育已经深入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所谓个性化教育(personalized Education),就是指通过对被教育对象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分析、测试、考核和诊断,根据社会环境变化或未来社会发展趋势、被教育对象的潜质特征和自我价值倾向以及被教育对象的利益人的目标与要求,量身定制教育目标、教育计划、辅导方案和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教育对象的心态、观念、信念、思维力、学习力、创新力、知识、技能、经验等展开咨询、策划、教育和培训,从而帮助被教育对象形成完整独立人格和优化自身独特个性,释放生命潜能,突破生存限制。被教育对象是个性化教育系统的中心和主体。老师为教育教学主体,而学生成为教育客体;在家庭教育中,有些是家长为主体,有些是孩子成为主体;在社会教育中,通常是环境为主体,被教育对象通常被置于一定的教育环境中,成为环境的组成部分。班主任教师承担着班级的学习管理任务,但是,班主任通常是某学科老师担任,班主任老师一方面需要担任一定的学科教学任务外,另一方面一个班级几十个学生,班主任老师不可能针对性的为每个学生提供系统性学习管理服务,因此,学校教育中,也容易造成针对每个学生的学习管理工作的缺失。 个性化教育的教育目的
个性化教育的教育目的是量身定制的、是个性化的,个性化教育的教育目的不是单一的、固定的、模式化的、被限定的,而是因人而异的、尊重个人选择的、符合个性倾向的,是结构化的、多元化的、阶段性的、适应教育对象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个性化教育的目的不是学校教育中单一的灌输学科知识、追求考试成绩、考取名牌学校和获取学历学位等作为学生和学校的目标;个性化教育的目的也不仅仅是帮助被教育对象或学生形成完整独立人格和优化自身独特个性,也不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口号。个性化教育是帮助被教育对象或学生形成完整独立人格和优化自身独特个性;帮助他成为一个他个人和家庭所希望、适应社会所要求的那种个性的人;个性化教育是帮助被教育对象或学生释放生命潜能,突破生存限制;帮助他做好或做成他想做的和应该做的事情或给予他做好或做成他想做的和应该做的事情的能力。
个性化教育的教育内容
个性化教育的教育内容是个性化的。是完全针对某一特定的教育对象的需要或要求,为其量身定制的,是根据其成长要求进行柔性组织和管理的,而不是固定的,硬性规定的,或者被强加。个性化教育系统中,针对每个学生的教育内容是不同的,被教育对象的学习内容是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来进行计划、安排、组织和管理的,由于个性化教育的目的个性化,因此教育内容也是个性化的,是因被教育对象的学习目标的调整、学习效果情况、学习进度变化和学生的学习要求不断变化而进行调整的。而学校教育中的教育内容是相对比较固定的,只能是根据既定的教育计划针对多数学生的学习需要或普遍性的教育需要而进行安排的,而且,目前学校教育的教学内容主要侧重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教育。
但是,个性化教育的学习内容并不是根据教育对象的需求随意拼凑的,而是基于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以及为适应社会发展、丰富人生经历、实现教育对象的自我价值主张、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等终身学习需要被系统组织的。
个性化教育过程
传统学校教育的基本过程主要包括学生学习过程、教师教学过程和评价反思过程三种基本活动过程。学生学习过程是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 学生的学习过程因为每个学生的学习意愿、学习动力、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等的不同而差异非常大,由此导致的学习效果差异也非常大。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设计教学情境,组织教学活动,与学生进行信息交流, ……此处隐藏11896个字……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0通过本周的安全教育学习,我更加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
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让大家知道若责任心不到位就会酿成事故,正确认识到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上下关联、人人互保、环环相扣的链,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回顾石化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次映入我脑海的不外乎是以下内容:某人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
“安全就是效益”,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包括我自己)的心中。首先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甚至是上级的不安全行为较真儿;第三是勤于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应付检查,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安全环境也不能得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如果每位员工在每日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的因素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大堤。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
让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将“安全生产”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让人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因为,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或损失,就会变成违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我们的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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